車禍問題

我撞到了人或車子該怎麼辦?

首先,強烈建議不管對錯至少要有電話關心慰問,也可以避免對方提告(不管對錯,只要車禍事故有受傷,受傷的人就有提告的權力,跑法院的只有你,保險人員不會陪你跑法院刑事庭),如果車禍原因很明確是你的責任,建議你最好可以先幫對方付清出院手術醫藥費(記得要拿診斷書收據)表現誠意,畢竟事後和解也可以扣除,再來強制險也可以申請歸墊,不太會有損失。

有保第三責任險付加乘客的一定要車禍後趕快去報出險,一來保險公司會聯繫對方,對方感覺也會稍好點。再來,保險公司也會教你一些發生車禍後的常識,你也比較不會慌亂。

要注意,你報出險後,保險公司通常會跟你說,你只要跟對方說---保險會處理,後續都會理賠,保險公司說他們會處理---,這是一句很危險的話,實際上害死很多肇事者被告,很多肇事者天真的以為真的丟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殊不知很多理賠專員對受傷的人講話很沒同理心,講的話都不是人話,理賠過程百般刁難,後續就都不理會受傷的一方了,導致後來還是你自己被告過失傷害,一直請假開庭需擔心受怕,甚至沒和解還要被判刑,重要的是你被判刑的易科罰金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佛心強烈建議,無論如何,不管你有無保險,只要你有一點肇責,就要持續關心對方,甚至施壓你自己的保險公司或者打電話到你自己的保險公司0800專線申訴自己的理賠專員,理賠過程不乾脆,對方都要告你了還不和解!記住,只有和解了,對方放棄刑事民事的追究,你這個車禍事件才是真正告一段落。

萬一還是被告過失傷害該怎麼辦?首先,如果你有保第三責任險你可以先跟對方達成刑事和解,民事求償他可以另外談或提起民事訴訟(你無須出庭)保險公司保額內會負責賠償。一般來說最多金額不會超過18萬,怎麼算的?如果今天你有被刑事判刑,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最多就是6個月,如果最多被判六個月=180天,一天易科罰金一千=18萬。當然這是針對一般性的過失傷害,如果您是業務過失傷害、重傷害、過失致死等等,您還是致電佛心0800-777-733以保障您不被科刑坐牢。

如果您是酒駕肇事、無照肇事讓人受傷、沒保強制險、沒有第三責任險、肇事逃逸等,這些都是很嚴重的事,您應該立即來電0800-777-733與我們洽談,避免讓您自己損失的金額擴大,記住,車禍發生不是故意的,要有認真負責的心才能處理這一切,而降低金額當事人處理是有困難的,所以佛心這時是您最佳的好幫手,不管是肇事使人受傷或是單純的車碰車損害賠償,交給佛心就對了。

發生車禍我被撞到骨折受傷,後續程序該如何進行?

發生車禍後被撞受傷,不管大小傷勢或是責任誰對誰錯,當下第一件事就是應該立即就醫,而且是找大醫院掛急診先處置為優先,並且詳細告 知醫生您是車禍事故成傷,即使您是開車發生車禍緊急煞車胸口撞到方向盤黑青紅腫或是安全帶拉傷脖子或肩膀,即使受傷無大礙可以忍痛,也應該立即急診就醫,詳細檢查治療後,離去前請醫生開立診斷書即可,並且保留診斷書及收據。意外險額度內及強制險20萬內皆可百分百申請醫療費用理賠。假如您的傷勢治療一個星期後沒明顯的進展恢復,請與我們聯繫,我們在各個縣市大部分都清楚什麼樣的傷勢要看哪個醫生(畢竟車禍不是生病,你無法選擇醫生,只能選擇醫院,而有時候您遇到的是實習醫生),實際上有很多客戶在原本醫院的治療沒進展,經過我們轉到適合的醫院治療後就順利復原。

受傷得比較嚴傷得比較嚴重的(如骨折),應該要先安心養傷,直到傷勢復原為止才考慮和解,並且在出院後第一次回診請醫生開立休養月數及需專人照顧。(通常休養最多不會超過三個月,如醫生不願意立即開立(醫生說治療完再一次開),您就應該打給我們了,因為最後可能連休養時間都不會寫)

傷勢還沒好前,如非真的很緊急,建議先不回去上班,整個治療完成後再上班較為恰當。(牽涉到後面車禍和解請假時間以及勞保職業災害的申請)

車禍後新北市、高雄市可立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七天之後,台北市、台中市可以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目前都很快約七天就可以拿到,最久一個月。其他縣市目前則為車禍一個月後可以申請、約為一個月後拿到。

申請調解,強烈建議拿到初判表之後,才調解比較有用,否則調解委員也無法分辨誰對誰錯,車禍先講路權歸屬及責任後,才講賠償損失金額,不是講誰撞誰或是傷得有多嚴重。申請調解方式通常有三種。1.請警方幫您送調解。2.向警方申請對方當事人住址(需另填寫地址申請書),拿到地址後再到對方的地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直接打電話給對方直接約在調解委員會調解(要先致電委員會看什麼時間方便)。

提出工作證明(公司開立)、薪資證明(薪資轉帳、現金袋、扣繳憑單、公司開立證明)、休假證明(公司開立)、車輛估價單(修車廠開立,工資、材料分開計價)或收據發票、初判表或鑑定報告、診斷書(註名休養月數)及所有醫療收據、輪椅拐杖等收據或發票、救護車收據、看護收據、療養費收據其他物品損失照片及購買證明收據或發票(安全帽、手機、衣服、眼鏡等)、租車收據、營業損失、勞動力減損(醫生開立)、精神撫慰金、喪葬費、其他。並且列出上述清單加總寫在一張紙上,再拿給調解委員過目,請委員幫您伸張正義。調解後,雙方攻防之後的金額您可以接受的話,就可以簽立和解書。注意:傷勢未完全好的話一定要註明---不含強制險一切請求---,很重要,否則後續很大機會無法申請強制險了。如果對方沒有強制險或無駕照,你應該先申請完強制險後,再來談和解,這樣對你比較有利,至少強制險請求部分沒有肇事責任分攤問題。【強烈建議,出席調解,受傷者千萬不要本人出席,如果傷勢已經完全好倒是沒有關係。如果你還沒復原,您要請求工作損失,肇事者一定會抨擊您的傷勢,畢竟你要跟他要錢,肇事者一定會說你已經恢復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委託家人代為出席。也不要讓肇事者知道你的住家地址、工作地點,實務上我們有很多客戶被肇事者每天看到工作情況並且被錄影。如:開通訊行、機車行及有開店面者,後續工作損失都無法請求或和解金額過低】

如果您車禍六個月之內未談和解或者談和解不成功,記得一定要到交通分隊跟原承辦員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限定對方無受傷、您無肇事責任)。但是,當您跟對方均有受傷,初判表雙方均有肇事責任的話,您絕對不能到警局提告喔!!因為你在六個月內去提告的話,警員也會立即請對方來做筆錄,而對方就有可能來做筆錄的時候也會對你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你等於是自找麻煩,那要怎麼做才好呢?很簡單,假設,你是1月1號發生車禍,而你的告訴截止日是6月30號,你可以在6月29號到車禍發生地所在縣市的地檢署按鈴申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這樣比較安全。或者是在6月30號當天在地檢署寫寫過失傷害的狀紙並當場遞狀(這是最保險的,法院會有訴訟輔導人員教你撰寫。你只需要帶印章、登記聯單、診斷書即可提告)。

如果你在車禍發生半年遺留後遺症(如:骨折、頭痛、頭暈、神經痛、癲顯),可以請醫生開立診斷書可以的話請醫生寫勞動力減損的損失,寫這些對和解金額很有幫助。

什麼是車禍鑑定、覆議?該何時申請?

若是車禍的初判表讓你不服,或是說汽車的保險需要出險有爭議的話,基本上都會另外進行車禍鑑定,車禍鑑定會由專業的車禍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車禍發生可以在一個月後申請初判表(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車禍七天後就可申請),申請初判表不需要額外付費,雙方沒爭議的話就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但優勢的那一方可能就會仗著這張初判表要你賠償,此時,不服初判表的那一方可以去提出車禍鑑定申請。

收到初判表以後,在來安排調解比較恰當,這樣雙方及委員也比較有依據可以談和解知道怎麼談,當然和解當下不同意初判表直接說要申請鑑定或直接走法律途徑都可以。若是你開汽車,出險也會需要有鑑定報告為佐證;未來打算走法律途徑,提出刑事告訴,等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也會請求送請鑑定委員會初鑑。

申請車禍鑑定的部分,主要是看你的車禍事發地在哪邊,申請鑑定必須繳交3000元費用。如果經由車禍地法院申請,也有可能無須費用,如:台南;或是死亡案件。法官也有可能讓車禍當事人平均分攤3000的費用。

為何要申請鑑定?答案是:用來保護自己。

除非有很明顯的監視畫面證明你是錯的或是對錯沒什麼好爭執的,否則初判有爭議的話一定要鑑定!我不能讓對方覺得我是100%全錯,或為什麼我要有錯誤,畢竟車禍的發生初判表的判定少很多證據力的東西,如:刑事紀錄器畫面。比例上的差異,後續還會牽扯判刑刑度考量以及賠償金額。要知道雙方的肇事責任,還是去申請鑑定比較妥當。

若是不服鑑定報告,可以在收到後的三十天內去申請覆議,但覆議以一次為限,申請覆鑑必須繳交2000元費用。如進到提告程序,需請法院代為提起覆議。

鑑定及覆議報告通常會列出肇事責任比例,寫下誰是主因、誰是次因,或是主要肇事因素、無法研判等。

若是覺得車禍鑑定的結果沒有覆議的需要,就可以進行車禍調解的申請。

只要您覺得沒錯或覺得初判表主次因讓您很委屈,煩請直接來電,讓我們來替您分析,爭取最大的權利。

調解成立時,對方錢未還清或分期,我可以先撤銷告訴嗎?

強烈建議完全清償分期後,才可以撤銷告訴,對方有保險公司除外。

民事調解時,不管在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調解室,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你必須強調拿到全部的錢後或分期還完才寫撤銷告訴狀,這樣子會有效牽制對方讓對方依約定還清和解款項。實務上,還是有很多人分期還款會還不清,所以先確定債務金額是一件好事,再來有多少先拿多少,也可以避免再跑法院準備民事訴訟證據。

因為你同意和解,並經兩造在和解筆錄簽名後就會寄送法院公證,到時就可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名下沒有不動產或薪資所得.到時你錢不但拿不到;也不能再告他。 所以你要告訴法官,限對方約定時間內給錢否則就請法官判決;法官若說你若不接受讓他判會更少,你千萬別被法官嚇唬,少拿一點讓被告負刑事責任,總比讓被告消遙法外又完全拿不到錢來得好。

如果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最好私下和解, 法官確定對方未清償後,就會寄判決書給你,過一個月就會寄確定證明書給你;到時你拿這兩張證明.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繳強制執行費用,法院會寄信通知你查封對方財產日期,查封對方財產之後,你會收到繳納鑑定費,然後你就再寫狀紙,請法院拍賣查封的財產。

車禍可請求項目
醫療費:檢附醫療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工作損失: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
精神賠償: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
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可求償至65歲
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賠償金由法官定奪 至於要求的金額合理與否,就要看請求的項目為何,一般來說,如果請求醫藥費、減少工作損失、車輛修理費及因看病所需的車馬費,且都能提出單據,是屬於合理請求的範圍,應可以接受。

車禍之後對方也寫和解書說明要還款,不過,後來對方一直沒有還款動作,想請問要怎麼解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只要對方承諾還款成立和解,對方就負有清償的義務,但如果對方遲不清償,要確實拿到錢,還是要依靠法院的強制力。

另《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同法第6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是依前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筆錄正本。

依據相關規定,讀者需要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預繳強制執行費用,也就是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未來會由債務人負擔,並指出債務人有哪些財產,這部分讀者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也可以指明要執行哪些財產,就可以讓法院民事執行處為您執行。

這部分不懂得,可以直接拿著和解書正本,直接去法院申辦,會有專人指導。

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如何判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就這個案子為簡易判決,,換句話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法官並未下判決,您千萬別以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代表檢查官希望法官就這個案件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一般來說是案件較輕微的情況。

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因此如果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

死亡的精神撫慰金是怎麼計算?

精神撫慰金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該部分判賠標準會考量雙方當事人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而定。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例如雙親及子女都可請求賠償,一般而言,死亡部分,每位直系親屬約可獲賠50萬到100萬不等,有時視個案狀況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賠償金額,最後還要算肇事責任。

案件進了法院就要講求客觀證據判案,法庭上經常上演被告要求東減西扣,另一邊則是被害家屬希望法官能判賠多一點,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判賠金額與被害家屬的期待有所落差。

保險公司跟我要工作證明書要怎麼寫?

工作證明書

茲證明員工方大同
(身份證字號: 出生日期: )
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馨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作業員之工作,薪資新台幣五萬(實際薪資)元整。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名字、職位、薪資依照實際情況更改

發生車禍之後如何申請保險及談調解?

一般人發生車禍之後只知道急著談和解,往往不了解處理車禍順序的重要性,讓我們來跟您說一個正確處理的方式!
一、 受傷者首先一定要先就醫,不管是輕傷或重傷,只要有傷(診斷書證明)對方有過失(一般來說是依照初判表或車禍鑑定),至少您有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權,談和解氣勢上比較有籌碼,而且對方比較會正視這個問題願意積極處理。
二、 您有財物的損失,有錢的話先修理(有發票最好),包括車子、手機、衣物、安全帽,即使車輛要報廢也要有估價單跟報廢單,有時候某些保險公司,不認估價單只認發票。
三、 申請初判表,目前台北市、新北市車禍發生七天後即可線上申請,其他縣市都是車禍滿一個月後才可申請,通常都是申請一個月內可以領取到,如果超過一個月也屬正常,看你的運氣好壞。在上調解委員會之前,強烈建議,一定要先有初判表,畢竟這是交通大隊核發,在某種程度上是非常有公信力的,否則調解委員也不知道怎麼調解?畢竟車禍是先講對錯,才講理賠金額,如果我沒錯,我幹嘛要賠給你?您說是吧?
四、 傷勢比較嚴重的,一定要繼續看醫生,並請醫生幫您開立需工作休養月數,直到傷勢好為止!一般來說,骨折以上的傷勢,醫生一次最多只會開三個月,在多要三個月後再來評估
五、 車禍出院後一個月左右可以先申請強制險醫療給付、意外險醫藥費、團險醫藥費、學生平安保險醫療費用、勞保住院傷病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一定要先申請,先讓保險公司立案也讓勞保局確認你的職災或病因,這些很重要。(千萬別相信保險公司或勞保局說看完所有醫生或病好了再來做一次申請,通常很多什麼都沒賠或拒賠)
六、 如果出院後,您缺錢急著和解的話,記得和解書上面要註明:不包含強制險!
七、 如果您車禍後滿半年,身體仍有遺存後遺症(如腳五指無法彎、頭痛、頭暈、身體疼痛、手腳無力行走、垂足、手指無法彎曲、各關節強直)等,您可以申請強制險殘廢、意外險殘廢、團險及學生平安保險殘廢、勞保失能等可申請。
八、 半年內如果未達成和解,則可以考慮刑事告訴。提告的方式有:
1.原警局提告。
2.寫訴狀(網站內有範本)直接掛號寄到車禍地地檢署提告。
3.直接到車禍發生地地檢署按鈴提告。
(需準備登記聯單、診斷書。警局提告皆須正本並跟警員約好時間,其他單位影本即可。)
九、 開庭後,檢察官詢問完雙方之後,一定會問雙方是否有和解意願?我們建議可以有意願試著和解,則檢察官會發函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然,其中一方如果認為這場車禍的責任有疑慮的話,是可以向檢察官申請車禍鑑定的。
十、 如果檢察官安排調解之後,有順利調解成功,則會撤回對方的告訴,就此跟對方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功,則會發回地檢署,檢察官會直接判斷或是經過鑑定後發覺肇事方確實有責任,就會進行起訴。(通常收到起訴或不起訴書,一般來說要半年的時間以上。車禍發生到傷勢稍好談調解約3個月,談不攏提告等開庭一般來說約2個月,開庭後安排調解一個月,調解不成又回地檢署可能最快一個月,中間還沒包括鑑定或其他證據調查)然而,如果您本身傷勢未復原,建議您把調解當成一種拖的策略,就此了解對方的誠意,也可以等傷勢好之後再來一起談。(和解的請求,網站內有撰寫)
十一、 經過檢察官起訴後到地方法院,這時開庭前在地方法院應該還會有調解,請記住調解的金額勿亂調降,委員會把雙方曾講過的金額交給法官,而法官也有可能當庭調解,尤其是小案件通常到這裡就會被調解成功,這邊只要記住一個訣竅即可,一定要對方付清所有款項才撤銷告訴。
十二、 如果在地院未調解成功,就可以把你的請求寫在狀紙上,以刑事附帶民事書狀遞交陳報給法院,還可免交裁判費(財物損失需另給付裁判費用)。這邊有個環節須注意,如您有請求對方的強制險下來,在訴狀的最後須有把領的這筆錢先自行扣除,否則到時會影響很大,當然醫療費跟看護費用在請求時就要全部寫上去,簡單來說:就是應該請求多少寫仔細,有拿的錢也要寫清楚並自行扣除。
十三、 接下來,地院審理車禍案件沒太大爭議的話,也會很快判決,通常除非受傷程度太大有重傷害的問題,否則現在即使對方全責,還是有可能最多只判三個月左右,給您參考。
十四、 您如有提刑事附帶民事,最主要是證據力的問題,您的工作損失計算方式?月薪多少?診斷書寫休養多久?公司請假證明?您的後遺症?勞動力減損的依據?種種證據面,是一開始就要做了,而不是和解不成才在準備。
十五、 以上各個環節,都是基本的做法,事實還是要依當事人的情節有所調整,如您在以上的環節有任何問題,還迎來電洽詢,我們將給您滿意的答覆。

請問交由貴公司委任律師打民事訴訟真的免律師費嗎?

是的,有鑑於一般民眾發生車禍之後求助無門,也根本找不到專業的車禍律師,找法扶律師可能資格不符合,本所只要評估車禍情況核可,您的民事訴訟就免傷神免出庭,完全委任專業合格律師幫您打官司,重點是您免負擔律師費用,這項服務是免費的!!

對方車禍後,造成我車輛損壞約2萬後,也不理睬,該如何處理?

您可以透過警方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行申請,或是備好資料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賠償 這是我們的專業服務項目,您可直接來電諮詢0800-777-733由我們來為您服務。

車禍肇事責任在我方,又沒保險,可以幫我少賠給對方嗎?

車禍肇事責任在我方,保證減少賠償甚至不用賠償,這是佛心的專業拿手項目之一,因每件車禍案情不同,需詳細了解後跟您解說,請立即來電0800-777-733,一定令您滿意!

肇事逃逸就一定有責任嗎?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車禍後,我緊張之下離開現場,被提告肇事逃逸該怎麼辦?

肇事逃逸是非常嚴重的情況,甚至比酒駕起來不惶多讓,當您有肇事逃逸問題時,一定要小心謹慎處理,否則除了賠錢還要進去關,刑責是一年以上還不能易科罰金。
歡迎來電諮詢0800-777-733我們有專業的建議可以助您脫離苦惱。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車禍刑事告訴狀怎麼寫?有範本可以複製嗎?

車禍發生後對方不理睬,又不想約員警去警局提告,可以備妥登記聯單、診斷書,直接複製好以下內容並修改好後,直接掛號寄到車禍發生地的地檢署即可完成告訴喔!!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陳000
電話:0930000000
住址:新北市新莊區000000000
被 告:吳00
電話:0937000000
住址:不詳
為被告吳00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謹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事:
一、緣被告吳00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10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xx-9xxx號計程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5號,適有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M0R-9555普通重型機車在被告後方以時速25至30公里之速度前行,惟被告任意右轉彎,導致告訴人發生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左橈骨遠端骨折、左膝下枝挫傷等傷害,有診斷證明書【告證1】、登記聯單【告證2】隨狀可憑,核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綜上所述,為此祈請 鈞署鑒核,賜將被告傳拘到案偵訊,提起公訴,用懲不法是禱!
謹 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名稱及其件數】
告證1:診斷證明書。
告證2:登記聯單。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具 狀 人 陳00

不服初判表的結果,該如何自救?

對初步研判表不服有意見,可至交通隊申訴,大約一個禮拜就會收到回覆。但除非你提得出人證或物證(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來證實你的意見是對的,否則很難更改。
另一個做法就是,若你真的覺得初步研判表有問題,也可在事故日起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員委會提出申請重新鑑定,需自費3000,但結果不一定是你想要的。
再不服,可以自費2000申請覆議,不過還是建議越早交給我們處理越好喔!因為從做筆錄開始,您的說詞都很重要,如果是監視畫面很清楚,那可能要有更好的說法,否則很難變動喔!!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0800-777-733諮詢。

和解書怎麼寫?有範本嗎?

案例說明:
發生日:107年11月10日 23:30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1號
甲方:吳小寶 駕駛:5555 - TT 號 自小客貨
乙方:李三桂 所騎 ABB-333 號 重型機車受損與擦、挫傷

肇事情形:
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0日 23時 30分,甲方所駕 5555-TT 號 自小客貨 車,於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1號時因超車不慎擦碰撞乙方李三桂所騎 ABB-333 號重型機車致機車受損且駕駛李三桂受傷。

處理情形:
甲方經與乙方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甲方支付乙方機車修理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和解金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不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

和 解 書
【範例】
甲方:吳小寶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三桂 (以下簡稱乙方)
肇事情形:
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0日 23時 30分,甲方所駕 5555-TT 號 自小客貨 車,於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1號時因超車不慎擦碰撞乙方李三桂所騎 ABB-333 號重型機車致機車受損且駕駛李三桂受傷。
和解條件: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息事寧人,和解條件如下:
1.甲方支付乙方機車修理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和解金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不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甲方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0日前,匯款予乙方帳戶。
(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三)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立書人
甲 方:吳小寶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C1○○○○○○
地 址:台北縣深坑鄉△△△△△
電 話:
乙 方:李三桂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H1○○○○○
地 址:高雄市林園鄉△△△△△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何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何時可以申請?

以台北跟新北市來說在車禍七天之後就可以線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他外縣市要車禍滿一個月後才可以線上申請,申請之後最久30天內可以領取(須雙方都有做完筆錄或是有清楚行車紀錄器畫面、路口監視畫面)。只要網頁GOOGLE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即可線上申請。

何謂路權?

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路權的優先順序
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
1路權的概念
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因此鑑定車禍的肇事責任,要從「路權」的定義先行了解。
(1)路權是什麼?
路權,是指對於使用道路或道路上相關設施的人或車,誰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言。一方有使用道路的權利,另一方就有遵守道路使用的義務。
(2)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
因此路權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便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義務尊重並禮讓具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如有違反,致釀交通事故,就要負起法律上的責任。
2 路權的優先順序
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例如:紅燈停,綠燈行,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
3 交岔路口發生車禍時,如何判斷路權的優先?
許多車禍都是在路口發生,然而優先路權的判斷,既不是比馬路的寬窄大小,也不是以「路」>「街」>「巷」>「弄」的方式來認定,以下是實務上判斷路權優先順序的基本原則:
(1)路口有人員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優先
因此不管路口有無紅綠燈的交通號誌,只要有員警在路口指揮交通,用路人就應依員警的指揮,以定道路優先使用的順序。
(2)路口有紅綠燈管制的交通號誌時
→「綠燈」方向的人車有優先通行權
用路人應遵循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就不再贅述。
(3)路口有閃紅燈、閃黃燈的交通號誌時
→「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行駛在「閃紅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停」,確認「閃黃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行駛在「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減速」,確認「閃紅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4)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 幹線道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在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如何判斷是否為支線道?通常臨接路口處,地上有寫「停」或「慢」字樣的道路,可能就是支線道。
(5)少線道車輛應禮讓多線道車輛先行
→ 多線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線道的多少,是看同一方向行進的車道數有多少,而不是看一整條馬路有多少車道。
(6)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 直行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7)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右方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換言之,當你騎車或開車到路口時,看到你右手邊的路口有車輛要出來時,就應該禮讓對方車輛先行,因為此時的你,就是所謂的「左方車」。
結論: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責任的歸屬;要確認車禍肇責,還是要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及「路權」來研判。

無照駕駛使人受傷,會被自己的強制險公司追償?

汽機車強制險,主要是用來保障「車外第三人以及乘客」,一方面替被保人提供給他人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護被保人,透過強制險可負擔一些賠償金,然而在某些狀況下,保險公司賠完對方後,被保人仍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追償。
向「被保人」追償
當事故是因為被保人所造成,雖然保險公司仍要給付強制險理賠金,但在此之後可以行使請求權,向被保人追償:
1. 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車輛,其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03%者)。
2. 有吸食毒品等相似的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
4. 犯罪行為或逃避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21條-1。例如無照駕駛
追償的金額以給付金額為限,不過要注意的是,通常是依「肇事責任比例」追償。
以隆隆「無照」撞到小明為例,肇責比例隆隆為80%,小明為20%,而小明因車禍致殘,共花費100萬,保險公司賠了100萬之後,因為隆隆無照和肇責比例,所以保險公司可向隆隆追償80萬元。
強制險理賠是採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即便受傷的小明其肇事責任是100%,隆隆的強制險仍會理賠100萬給小明!而保險公司會因為有無上述五件事,而決定是否向隆隆求償喔!

有各地地區調解委員會住址嗎?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區域 電話 地址
板橋區 2968-9901 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8號3樓
三重區 2988-5782 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9號
中和區 2248-2688轉700 中和區景平路634之2號地下1樓(公所)
永和區 2231-8050 永和區永利路72之1號6樓
新莊區 2991-0919 新莊區中正路176號4樓(公所)
新店區 2968-9901 新店區北新路1段92號2樓
土城區 2273-2007 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4樓(公所)
蘆洲區 2281-1484轉482 蘆洲區三民路95號4樓(公所)
汐止區 2642-7222 汐止區公園路2號2樓
樹林區 2681-2106轉1701 樹林區鎮前街93號(公所)
鶯歌區 2678-0202轉612 鶯歌區仁愛路55號6樓(公所)
三峽區 2671-1017轉216 三峽區中山路65號2樓
淡水區 2622-1020轉4000 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4樓(公所)
瑞芳區 2497-2250轉1160 瑞芳區逢甲路82號(公所)
五股區 22916051分機801 五股區中興路4段50號8樓(公所)
泰山區 2909-9975、2909-9551轉1320 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8樓(公所)
林口區 2603-3111轉406 林口區仁愛路1段378號4樓(公所)
深坑區 2662-3116轉204 深坑區深坑街10號(公所)
石碇區 2663-1080轉257 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1段37號(公所)
坪林區 2665-7251轉208 坪林區坪林街101號(公所)
三芝區 2636-2111轉268 三芝區中山路1段32號(公所)
石門區 2638-1721轉306 石門區尖鹿里中山路66號(公所)
八里區 2610-2621轉125 八里區中山路2段356巷16號(公所)
平溪區 2495-1510轉172 平溪區平溪里平溪街45號(公所)
雙溪區 2493-1111轉110 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25號(公所)
貢寮區 2494-1601轉252 貢寮區貢寮里朝陽街67號
金山區 2498-5965轉111 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公所)
萬里區 2492-2064轉315 萬里區瑪鋉路123號(公所)
烏來區 2661-6442轉254 烏來區忠治里新烏路5段111號(公所)
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區域 電話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87878787轉201 02 臺北市八德路4段692號10樓
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7239777轉610 02 臺北市信義路5段15號6樓
大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3511711轉8500 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
中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5031369轉571 02 臺北市松江路367號6樓
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3416721轉320 02 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08號8樓
大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5975323轉161 02 臺北市昌吉街57號4樓
萬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3064468轉170 02 臺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10樓
文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9365522轉202 02 臺北市木柵路3段220號9樓
南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7831343轉660 02 臺北市南港路1段360號9樓
內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7925828轉313 02 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99號1樓
士林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8826200轉7800 臺北市中正路439號7樓
北投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02-28912105轉413 02 臺北市新市街30號4樓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地址及電話
區域 電話 地址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03-3353561 桃園區縣府路7號
中壢區調解委員會 03-4220774 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平鎮區調解委員會 03-4597152 平鎮區新富里振興路5號
八德區調解委員會 03-3653202 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大溪區調解委員會 03-3882201 大溪區普濟路11號
楊梅區調解委員會 03-4759634 楊梅區大成路2號
蘆竹區調解委員會 03-3524287 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大園區調解委員會 03-3866939 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龜山區調解委員會 03-3203711 龜山區中山街26號
龍潭區調解委員會 03-4793070 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新屋區調解委員會 03-4773548 新屋區中山路265號
觀音區調解委員會 03-4733641 觀音區觀新路56號
復興區調解委員會 03-3821500 復興區澤仁里中正路20號
新竹縣市調解委員會
區域 電話
竹東鎮公所調解委員會 5966177-69
竹北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5515919-163
新埔鎮公所調解委員會 5881311-371
關西鎮公所調解委員會 5872625
湖口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993912-506
新豐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591116-108
芎林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921135-37
橫山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932001-28
北埔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802204-211
峨眉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800116-125
寶山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200090-601
尖石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841001-15
五峰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5851001-214

我出車禍撞到人,我有保險報出險後面就沒事了?

通常您有保第三責任險的時候,出車禍之後您去保險公司報出險,保險公司理賠通常會跟您說後續交給我們處理就好,你無需跟當事人談等等。
您如果信以為真,真的後續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才會真的怎麼被對方告都不曉得!
發生車禍您有保險,您要記得保險公司只是負擔您的民法損失(財損、工作損失、失能、勞動力減損、車資、撫慰金、看護、必須醫療營養品、器材、喪葬費等等),並不負責您的刑事責任(易科罰金)或前科名譽、律師費。
強烈建議,多多關心受害人,多講些溫暖的話,能有助於和解並讓對方不要訴訟。
如還是和解金額喬不懂,還是請撥打服務專線0800-777-733,讓我們來幫助您。

和解書在哪個地點寫比較適當?要注意什麼?

強烈建議兩人相約在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委員都是經過政府指派委任,相關細節都能替雙方當事人注意到(如:放棄刑事、民事追訴),並且將和解書送法院公證。
如不方便,在警局或在他處最好有第三人作見證並簽名,雙方各執一份,最重要要註明:放棄刑事民事追訴以及不含強制險請求。
和解書需保留兩年。

我撞到他人並有受傷住院,該去看他及代付醫療費嗎?

當我們不小心發生車禍了,你第一步應該要去探望對方或電話關心慰問,我們贊成次數越多越好,有助於和解。
關心他(她)的傷勢並表明後續的和解理賠金額交由保險公司出面(受傷者聽到這個會比較放心,保證有人給付部分或全部損失),至於車禍肇事責任不要在受傷的當事人家屬面前提起,只要客觀輕描淡寫的談車禍經過情況即可,以免在現場有爭執。
至於醫療費用,如果你經濟許可可以先行支付(保留診斷書、收據),後續可以談和解時扣除(含紅包、修車費),也可以用你的強制險歸還給你代墊的醫療費用(自付器材強制險最多給付2萬)。
這些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後續和解能順利而進行,很多人不了解這一點,導致後面官司進行許久,整日擔憂。

車禍後,所謂六個月內要告不然就會喪失權益是什麼意思?

刑事責任(使肇事一方被科刑責,通常所謂刑事逼民事賠償和解就是如此):
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交通事故如有人受傷,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或逕向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如為有人死亡案件,即為公訴案件,警察機關處理完畢後將移送檢方偵辦。

強制險請求時間為何?

醫療費用:車禍兩年內,如有民事訴訟,可依照訴訟時間往後延。
殘廢給付:車禍10年內
死亡、截肢等發生車禍後兩年內。

車禍提告時間為何?

一.刑事告訴為車禍起半年內
二.民事起訴為車禍起兩年內

調解委員會談和解應該注意什麼?

應該要注意調解委員是不是一直希望你和解,並沒有注意到你的權利,一直叫你降低金額!甚至有的委員會說這是你的不對,要求的太多,來貶低你的立場!
和解書切勿寫含強制險,正確要寫不含強制險一切請求。
如果有分期的情況產生,要付完錢在撤告。

車禍之後如何談和解呢?

車禍發生之後,應該是先釐清對錯,再來談賠償金額。所以上調解委員會之前,至少應該先上網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對研判表的判斷有疑慮的話,還可以再另外自費申請車禍鑒定。準備好之後,提出工作證明、休養證明、薪資證明、診斷書、財務損失的估價單等等依照民法可以請求之內容,寫好請求明細,就可以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車禍發生後可以請求賠償項目有哪些?

傷者可請求之項目為:

醫療費用 醫療器材:電動車、輪椅、拐杖、助行器、植牙、美容貼布、骨折鈦合金支架等等。
醫院往來必要交通費用、租車費用。
看護費用
工作損失
殘廢項目
喪失勞動能力減損
精神慰撫金
財物損失:汽、機車(報廢需有證明)、安全帽、手機、衣物所有可以提供收據或發票之物品跟此次車禍有關均有請求權。
營業損失(營業車如計程車)
代步費用(需有發票及合理事實)
※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機車為三年,材料費用每年折舊0.369。
死亡家屬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請求支出費用之償還。
受害人法定親屬之扶養費用,一般常見者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請求權,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要件。
家屬之精神慰撫金。

發生車禍了,那些保險可以申請理賠呢?

強制險:強制險只理賠人體的損傷或是身故,不理賠財物損失
強制險的理賠內容如下:
身故理賠:200萬元
殘廢理賠:200萬元(依殘廢等級理賠)
醫療理賠:20萬元(實報實銷,以下細項合併申請不得超過20萬元)急救費用:救助搜尋、救護車、隨車醫護員
診療費用:
(1)掛號費
(2)診斷證明書
(3)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
(4)膳食費:180元/日
(5)義肢器材及裝置:每一上肢或下肢5萬
(6)義眼器材及裝置:每顆1萬元
(7)義齒器材及裝置:一齒1萬、上限5萬
(8)必要性醫療耗材:2萬(輪椅、拐杖、人工皮等)
交通費用:往返轉診、門診或出院之計程車、火車、公車費用(均免收據),上限兩萬元。
看護費用:住院期間之特別護理及看護費用,居家看護需合格醫師證明有其必要性者:1200元 天(最多30天,上限36000) 申請強制險需準備資料為:

警察局交通事故登記聯單正本或影本需蓋交通分隊印章。
醫院的收據,可用副本必須蓋上醫院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章。
診斷證明書,可用副本必須蓋上醫院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章。
當事人之行駕照、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帳戶影本。
二、勞保:勞保對於車禍的保障分成兩塊,分別是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災傷病給付兩項,兩者的差別在於,是否因公或上下班受傷,以下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普通傷病給付:
申請條件:因傷害或疾病住院第四天起(住院前三天不理賠),導至無法工作且無法領取住院期間的原有薪資。
給付上限:勞保年資未滿一年最高可請領六個月給付、勞保年資滿一年以上最高可請一年給付。
給付計算:(投保薪資 30天) 50% 住院天數
舉例:
小明加入勞保已滿一年(月投保薪資皆為30000元),某日因車禍不幸住院,達15日,出院後在家休養7天後才上班。
投保薪資 30天=300000 30=1000天
住院15日-住院前3日=12(住院前3天不賠、出院後自行在家休養不賠)
1000 50% 12=6000元
職災傷病給付:
職業災害指的是因為工作或上下班途中導致傷害或疾病需要治療而無法繼續原本的工作,並未領取全薪者。
申請條件:因工作傷害或職業病住院第四天起(住院前三天不理賠),導至無法工作或必須在家休養,休養期間無法領取原該有的薪資者

給付上限:無論勞保年資,上限皆為兩年
給付計算:
第一年:(平均投保薪資 30天)×70%×申請天數
第二年:(平均投保薪資÷30天)×50%×申請天數

舉例:
小明上班途中在合理時間與必要路徑中車禍造成腦傷半身不遂,(勞保投保薪資皆為30000),並且休養1年6個月才恢復上班。

投保薪資 30天=30000 30=1000

休養總計1年6個月
第一年可申請:1000 70% (365-3)=253400元
第二年可申請:1000×50%×180=90000元

三、團險而團體保險的保障內容通常會包括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醫療等等,實際要依公司投保的內容為準。
所以在發生車禍後,可以詢問一下公司的人資HR是否有投保團險?或是薪水是否有扣除?,這也是可以申請理賠的內容之一。
四、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是為了解決民法上雇主對於員工因執行勤務而遭受傷害或因此死亡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雇主要有過失責任,雇主責任險才會啟動賠償機制,金額龐大會依法院判賠為主。

五、個人保險就是個人像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醫療險、意外險,學生身分學校有保學生平安保險等等。

六、駕駛人傷害險發生單一交通事故:自撞樹木電線桿、自摔。所以在投保強制險時,可以另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就可以在車禍發生時獲得理賠,理賠項目等同強制險。

七、第三人責任險:第三責任險的對象包括對人及財損。
人(不包含自己車內乘客):醫藥費、車資、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
財損:汽機車、安全帽、手機、衣物等等可以提供收據或發票之物品。

注意:
車禍發生後請務必報警。有受傷者一定要立即就醫並告訴醫生發生車禍導致受傷,以免造成保險申請理賠困難難以認定事車或予以拒賠。在報警程序結束後,也一定要像警方索取事故三聯單喔,因為保險的理賠是需要有三連單佐證的。

大部分車禍都會以和解做收場。但是請注意,和解時通常會有一份和解書,請注意是否在和解書上是否有提及"不含強制險理賠"的相關字樣。只要含強制險後面的醫療及失能部分有可能接無法申請或是要扣除和解金額。
舉例:大明在車禍發生後造成腦傷付了醫藥費10萬元,肇事者用最大的誠意與速度付了20萬給大明簽立和解書並含強制險。車禍半年後大明如再申請強制險神經失能等級2-4第7級73萬時,則保險公司會先扣除20萬只剩53萬,差異非常大,請務必注意自身權益。

午休外出吃飯車禍是職災嗎?

勞保局在11月8日解釋,如果勞工外出用餐是必要的,在往返途中發生事故,也會視為職業災害,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
勞動部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指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若是因為加班而外出用餐發生車禍,同理一樣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職業災害
常見問題

午休外出吃飯車禍是職災嗎?

勞保局在11月8日解釋,如果勞工外出用餐是必要的,在往返途中發生事故,也會視為職業災害,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
勞動部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指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若是因為加班而外出用餐發生車禍,同理一樣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可以有什麼保障?

依照勞基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醫療費用: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工作損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上述是無論責任對錯,是政府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要件,不管有無加保勞保雇主都要負起補償責任。
如果雇主有責任,還可另外依照民法要求:
醫療費用
醫療器材
醫院往來必要交通費用
看護費用
工作損失
殘廢項目
喪失勞動能力減損
精神慰撫金
退休金
勞健保未加保之費用

職業災害跟雇主要求補償時間為何?

勞基法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職業災害調解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可獲得多少賠償?

薪資、薪轉、薪水袋證明(擇一)
打卡紀錄
受傷現場照片
證人
診斷書
就醫收據
雇主或相關人對話紀錄截圖
休養的薪資: 如一個月5萬薪資,休息3個月,就是可請求15萬。
醫療費用: 就醫時所付的醫藥費(不含自費器材)
失能給付: 按照勞失師能等級下去計算。
死亡給付: 依照時領薪資乘上45個月。

google建議的最短路線才算合理的上班路線嗎?

一名劉姓女子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劉女當天上班的路線比google建議的最短路線遠、花時間,不符合合理的上班路徑,因而拒絕給付,劉女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後,訴願也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難道上班一定要走最短的路線才合理嗎?法院最後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通勤災害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地理相對位置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
法院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謂「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應該從社會生活的共同經驗法則綜合判斷,雖然地理位置也是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本案中如果依照勞保局主張的最短路徑,劉女從住處一出門就要先穿越到對向車道並左轉,明顯比較危險,而劉女的路線雖然剛開始是往反方向走且總路程比較長,但總行駛時間和最短路逕其實差不多,車流量也比較少,所以劉女的路線應該屬於從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路徑。

那通勤災害是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見解:「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我在工作中手指五指被壓傷縫了十針,包紮之後,隔天還是繼續上班,我可以雇主要求薪資嗎?

你只要有繼續上班就不行喔!
反之,診斷書醫囑有寫休養並且無法上班,沒有上班的天數軍可以要求雇主補償原領薪資。 追訴時間為2年內。

保險理賠
常見問題

強制險請求時間為何?

醫療費用:車禍兩年內,如有民事訴訟,可依照訴訟時間往後延。
殘廢給付:車禍10年內
死亡、截肢等發生車禍後兩年內。

意外險、團險、學生平安保險、殘扶險等失能請求時間為何?

意外發生六個月後,截肢等可立即判定不再此限。

勞工工作
常見問題

請假要「提前告知」,哪些假需要提前請?

一、除非是緊急突發事件,否則請假都應『提前告知』:
其實翻開勞工請假規則,太多的灰色地帶,說穿了那就是政府單位希望勞方與資方自行協商即可,不要什麼都要訴諸法典,所以個人建議除非是發生緊急事故、不可抗力才可以臨時請假,否則都應該事前告知。
但有一點資方要非常的清楚,勞方的事前告知只代表資方可以審核及討論,但絕不是代表有『否決權』,這個觀念其實是很重要的,也是目前假別勞資爭議最常發生的原因。

二、假別種類其實就那麼多,你清楚嗎?
1. 事假
2. 病假
3. 婚假
4. 喪假
5. 公假
6. 特別休假
7. 產假、生理假

三、所謂的請假程序不是公司說了算,而是工作規說了算:
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經過勞動局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因為公司的請假規則是包含在裡面的。

簡單來說,想繼續待在公司好好幹,就照公司的規矩。如果不想待,你違反了公司的規則,公司也拿你沒輒!!

按月給付的交通津貼是不是經常性工資?

一、行政機關函釋見解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勞動2字第28790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勞動2字第21518號函:「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民事法院見解
(一)以加油事實為據,憑發票實支實付的交通津貼,不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略以:
「上訴人公司為體恤員工,曾安排交通車供員工上下班之用,嗣因交通車駕駛時常離職,上訴人公司改以發放現金方式即交通津貼予以補貼,惟交通津貼仍須以員工有加油之事實為依據,採實支實付原則,員工須提加油發票始可請領,且補助有上限之限制,必須被上訴人提出加油超過2000元及1000元之發票始能領得2000元及1000元之交通津貼,若加油之發票未達2000元及1000元,僅能依實際加油之金額請領交通津貼,若被上訴人未有加油之情事,無法提出加油之發票,即無法請領交通津貼,……上訴人公司所發之交通津貼實屬不具固定性且需實報實銷,係對開車上下班需要加油之員工所為之補助,與員工上班工作無必然之關係,非屬勞工因提供勞務所應得之報酬,交通津貼之發放即屬恩惠性之給與,殊非勞務之對價,自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指之工資。雖上訴人公司並未實際審核被上訴人所提出購買油品之發票內容、起迄地點,僅需由勞工提出發票後,上訴人公司即給付固定數額之交通津貼。但此係上訴人公司會計人員未確實審核被上訴人所提出加油發票內容之問題,尚非因此可以改變交通津貼係在補助被上訴人開車上下班加油費用之性質。」。

(二)因職務需要所衍生的交通費用,免出具費用單據,而給付的交通津貼,非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略以:
「上訴人自承領取系爭補助款,係依系爭IJ-0215補助基準所核給(見原審卷第3頁起訴狀),並有系爭IJ-0215補助基準可參(同上卷第8頁),而系爭IJ-0215補助基準之全稱為「交通、修繕、賀奠補助核發作業基準」,可見系爭補助款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等費用,上訴人亦自承領取系爭補助款時,不會因為是否請假而被扣減(見本院卷第165頁),可見系爭補助款之領取,與上訴人是否提供勞務並無對價關係,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工資報酬。是被上訴人稱依系爭IJ-0215補助基準所發給之系爭補助款,係因經理級主管以上主管職員工,有使用公務車、自用車而產生交通油資或車輛修繕保養等費用,或因交際應酬而有致贈賀奠儀之需求,爰提供一定限額預算,作為該等人員支出之上限,系爭補助款之本質係屬費用償還,或差旅費、交際費之補助,並非上訴人因付出勞動力所獲取之對價,非屬工資,應屬有據。」。

(三)按距離遠近每月定額給付的交通津貼,非為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略以:
「3.交通津貼:按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毋庸計入,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勞動2字第28790號函示甚明。查被上訴人公司僅於所屬員工非住宿於員工宿舍或搭乘公司所提供之交通車上下班者,始給予該交通津貼,此非員工因工作所得之報酬,且亦未經勞資雙方協商併入為勞工工資,衡其性質僅為汽油燃料補助費之一種,乃被上訴人公司所提供之一種福利性措施,並非勞工給付勞務之一種對價,非屬工資,應無疑義。又上訴人丙○○於86年7月支領之交通津貼為672元,其同年8、9月支領之交通津貼各為720元;上訴人甲○○88年10月至12月每月支領900元;上訴人乙○○89年5至8月,每月支領900元,則被上訴人抗辯『交通津貼』其性質屬於汽油燃料補助費乙節,核與事理無違,應堪採信。」。

大部分不採納為經常性工資

家人符合條件,失業給付最多可以加領20%

當勞工被資遣時,符合以下4項條件就能請領失業給付:
1. 非自願離職。
2.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金額是退保就業保險前6個月投保平均薪資的6成,如果失業勞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一人可以再多加10%,以加給20%為上限,等於可以領到錢6個月投保平均薪資的8成。

失業勞工每月完成失業在認定,就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最久可領6個月,假如年齡已滿45歲或是是身心障礙者,最長可請領9個月。

勞動契約內載明離職需半年前告知,提前離職怎麼辦?

離職預告期間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法令強制規定為何?
(一)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二)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勞動契約規範並無優於勞基法令規定,則規範無效,即便雙方簽約也是一樣。

離職程序有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離職程序,但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提供勞務主要義務的附隨義務,勞工離職前應填寫離職申請單,如因派駐海外擔心離職申請無依據,email或存證信函也是種方式,不過還是建議需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
如果勞工無依照公司規範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然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如因未交接完成造成雇主的損害,雇主得就其損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開刀住院、罹患癌症公司請假天數為何?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保申請
常見問題

google建議的最短路線才算合理的上班路線嗎?

一名劉姓女子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劉女當天上班的路線比google建議的最短路線遠、花時間,不符合合理的上班路徑,因而拒絕給付,劉女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後,訴願也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難道上班一定要走最短的路線才合理嗎?法院最後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通勤災害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地理相對位置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
法院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謂「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應該從社會生活的共同經驗法則綜合判斷,雖然地理位置也是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本案中如果依照勞保局主張的最短路徑,劉女從住處一出門就要先穿越到對向車道並左轉,明顯比較危險,而劉女的路線雖然剛開始是往反方向走且總路程比較長,但總行駛時間和最短路逕其實差不多,車流量也比較少,所以劉女的路線應該屬於從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路徑。

那通勤災害是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見解:「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勞保失能請求時間為何?

確定失能五年內。

勞保傷病給付請求時間為何?

住院日、無法工作請求日時間起算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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